下列六項是特種個人資料,見個資法第6條與個資法施行細則第4條:
- 病歷 (medical records):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 > 醫療法第67條第2項
- 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。
- 各項檢查、檢驗報告資料。
- 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。
- 醫療 (healthcare):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
- 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,以治療、矯正、預防人體疾病、傷害、殘缺為目的,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,所為之診察及治療
- 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,所為處方、用藥、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。
- 基因 (genetics):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
- 性生活 (sex life):施行細則第4條第4項
- 指性取向或性慣行之個人資料。
- 健康檢查 (physical examination):施行細則第4條第5項
- 指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斷或治療之目的,而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之資料。
- 犯罪前科 (criminal records):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
- 指經緩起訴、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、執行之紀錄。
參考資料
- 有哪些資料是受到特別保護的特種個人資料?應如何合法運用這些資料?
- 個人資料保護法: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(PDPA),屬於國家發展委員會
-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: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
- 醫療法:Medical Care Act,屬於衛生福利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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